採問題>解答,沒有太多判例條文解說。
「心得:採問題>解答,沒有太多判例條文解說。」
1.法拍到的房子,因買賣不破租賃,故租約不會改變,但是租約到期後,除非出租人已將押金轉交給受讓人,否則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不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押金,因為押租金是另一個契約,房東不需退還押金(有點複雜)。
2.承租人積欠租金,出租人對於承租人存在房屋內的東西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僅以積欠金額費為限。需先訂6個月的期限通知承租人,如找不到承租人,租金滯欠之日起超過2年,出租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
3.借用土地房屋,即使是無償借用,也要簽約約定期限,如果簽約沒有說明借用目的,僅是同意拿去種菜,當借用人變更用途,就可以隨時要求返還。
4.建築越界,臨地所有權人知道其越界,就應及時提異議,阻止其完工,否則完工後則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築物。只能要求其購買越界的土地
5.屋頂石棉瓦過長,深入別人家,導致雨水直注入室內損壞物品,可就該房屋權利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之訴,等判決確定後可請求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711
作者: 吳茂雄
2000年7月1日
網址:https://www.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718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