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談房地產租賃爭議的書,以實例>解說>法律條文進行解說,當時還沒有定型化契約。

「心得:早期談房地產租賃爭議的書,以實例>解說>法律條文進行解說,當時還沒有定型化契約。」

1.當時認為城市租金太高,可以到地政機關查詢建物申報總價額,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總額,再協議減定租金,協議不成得申請市政府強制減租。(當時應該很少人會知道這樣做,這類似租金管制)

2.土地耕種租賃,要明確約定種植物,以免損及地力(像種薑)。耕種未了仍未收成,突然終止租約,依當時的規定,會依農耕習慣,收成後才能交還耕地(現在不知道是否也是)。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675
作者: 陳明暉
1986年3月1日
1991年4月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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