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No.01~15
這套書似乎是論文發表的地方,雖然作者點出了問題,但沒有制定法律或化為稅法,就是被政府忽略了。

「心得:這套書似乎是論文發表的地方,雖然作者點出了問題,但沒有制定法律或化為稅法,就是被政府忽略了。」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創刊No.1—2002.3
美國土地規劃很明顯可以看出被特定利益團體操作,犧牲一般大眾利益。郊區只被容許大規模開發,形成高價位住宅,阻礙貧窮家庭遷入,相反的鼓勵有付稅能力的活動移入。
英國是一個沒有土地分區管制的國家?英國人對於關心鄰居,挖掘鄰居在幹什,然後寫信去政府阻止他們,以置任何一個開發案都有人會抗議。英國體系鼓勵將拖延當做一種阻礙方式。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2—2002.6
國內研究對房價影響較為顯著的屬性:區位、建位坪數、所在樓層、樓層總數、屋齡、房間數、.車位。
九二一地震後,臺中十二樓以上集合住宅法拍價在四萬多一坪。
外國資產管理公司AMC進來台灣後因為對法令不熟,慢對大量負債資產蒐購計畫,很多擔保品屬於國家公園內土地或水源保育區內,無法開發只好長期持有。(要有國家公園地就是去當外資?)
日治時代台灣地主資本累積之研究~以霧峰林澄堂系為個案—張怡敏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3—2002.9
當初台灣人嚮往土地政策能似美國,有效率而自由,其次似香港新加坡,公平有秩序,再次似瑞士美立觀光市場。
民八十九年底,到民九十一年中,擔保放款利率從5%降到2.25%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4—2002.12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追朔至日據時代,至今已逾70年(置今90年左右),分布台灣12個縣30個山地鄉25個平地鄉,時至本書撰寫取得所有權尚不及百分之十,保留地均位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劃定的山坡地範圍內,多為大河川上游,與保安林地、自然保育區、水質水源保護區、河川集水區與國家公園,有所重疊,均屬於地質敏感地帶。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5—2003.3
臺灣國土計畫體系由上而下依序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市地重劃,將都市優先發展地區,已交換分合方式整併零碎雜亂土地,政府可不花分文取得重劃區內的公共用地和抵費地,並增加稅收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於91年9月編印「農村住宅標準圖集」,供921受災戶興建農舍使用,凡採用可免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但仍需主官機關核准。(一般身分可以用嗎?)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6—2003.6
交通便利導致都市郊區的擴大,以往徒步距離為4公里,今日新幹線已輕易突破100公里。也因固定時間上下班,才使都市郊區成為郊外住宅地。
東京市中心公寓大廈銷售佳,造成郊外住宅需求下降,市中心人口增加,然社會結構改變,少子化導致家庭戶數減少,舊住宅存量過剩,新住宅需求降低,導致郊區境界向市中心移動縮小,形成新境界。另一重要因素是房地產下跌。
郊區人口減少,商圈萎縮惡化。
人總是先考慮損失,再思考收益,最後才決定。
節稅利益-必要費用>土地價格>未來可實現的利益+機會成本(外顯+隱藏成本)
公設用地可以用來節稅。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7—2003.9
開發1元房地產,可帶動4.5元上下游產業。
房地產、金融、股市是經濟三大體現。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8—2003.12
絕大部分土地被地籍線一分為二。容積管制只有在申請建築執照或估計地價時才會用到,而且使用機率非常低。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9—2004.3
三農:農民、農村、農業,是台灣根本也是弱勢。
土地法:海岸一定限度內的土地不可私有。(那租借呢?)
民88年容積率搶建,臺中市89年統計空屋率26%最嚴重。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10—2004.6
南韓租用房屋為「傳貰」,房客不必每月繳交租金,而是向房東提供一筆錢,通常為房產價值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無息借給房東,期滿後再歸回。(現今些微不同,但仍需給予高額保證金) 韓國租屋只付押金不繳租金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11—2004.9
世界十大工業國於2004年通過巴爾賽協議,其委員不具任何國際監理權利,也無任何法律拘束力,卻被各國據以立法執行,為最佳參考指標。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12—2004.12
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就要抽房屋稅。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13—2005.3
國有財產局規定,公有非公用土地處分方式包括出售、標售、專案讓售、設定地上權、信託管理、聯合開發等,但以出租和標售為主。非公用土地被佔用達30%。
日本國土計畫分五期:一全綜1962,為縮小工業發展造成城鄉差距,並配合國民所得倍增計畫,促進產業向地方發展;新全綜1969,為協調人文與自然關係,和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將開發可能擴及全國,以「大規模計畫(建設公共設施)構想」為主,向新幹線高速公路,以解決都市過於集中過密的交通問題;三全綜1977,能源危機後,由「生活居住環境之綜合建設」改善城鄉差距,開發方式以「定住圈構想」為主;四全綜1987,因服務業發展迅速,以及經濟過熱發展,各項資源過度集中東京,故構思「多極分散型國土」,以「交流網路構想」為主,如通信網路、姐妹市、建設交通。五全綜1998,地區自立與美麗國土再造,目標年在2010~2015之間,基本目標為「建設多軸型國土」(共四個國土軸)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14—2005.6
臺灣土地面積360萬公頃,截至92年底公有土地面積為226萬公頃,高達63%
金融機構明列不宜徵為擔保品:1有風水旱等嚴重災害威脅者2地處偏僻處分困難3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其地上物4基地與建物無法並供擔保者5無使用價值或不能單獨使用之畸零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物6地下室單獨提供擔保,處分有困難者7申報地價過低,有被照價收買之疑慮8禁限建土地9祭祀公業土地未經依法同意或未經主管機關認可10寺廟教會等特殊團體所有者11私立學校保險業財團法人持有之不動產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12訴訟中13有法定地上權、永佃權,未經權利人拋棄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No.15—2005.9
房地產或可分為資本市場和租貸市場。
台灣對於租金管制的規定,係按土地法第97條: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傅利曼認為法院強制適宜居住保證,出租物將會更吸引承租人,出租人的負擔則加重,會造成下列現象:1.房屋租賃供不應求2.地下經濟黑市租金盛行3.資源無效率使用4.房屋閒置增多5.房東出現惜租現象。
租金管制台灣政府並無行管制,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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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中國地政研究所 土地改革紀念館 聯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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