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輕鬆寫遺囑 繼承沒煩惱
頗複雜,而財產勢必導向繼承,因為過多的貨幣沒有指引流向,最後就是被政府回收吧!所以讀房地產就會讀到繼承,而遺囑是繼承指向的一部分,都屬於法律編碼包裝。這是最多"繼遺"的書,XD,應有上千字。

「心得:頗複雜,而財產勢必導向繼承,因為過多的貨幣沒有指引流向,最後就是被政府回收吧!所以讀房地產就會讀到繼承,而遺囑是繼承指向的一部分,都屬於法律編碼包裝。這是最多”繼遺”的書,XD,應有上千字。」

  1. 台灣法律,八十歲以下失蹤七年可宣告死亡。要具備繼承人的資格才有權繼承,配偶是繼承人而同居不具備資格,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序,父母是第二順位姻親不算,半血緣兄弟姐妹間亦為天然血親關係是第三順位但兄弟姊妹的子女依法並無繼承權,外祖父母與祖父母同屬第四順位繼承人。
  2. 拋棄繼承者,不能主張由子女代位繼承應繼份。台灣居住的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不得繼承。繼承遺產也須負清償責任。保證責任和人事保證不同。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的1.本人或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之人3.債務人4.其管理財產或利益者,有保險利益。
  3.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書遺囑只要親筆寫下,並有年月日和親自簽名就生效,優點是簡便秘密,但是沒有公正第三者,實務上常有爭議,可法院公證。遺囑分自書、公正、密封、代筆、口授,如不能簽名就要按指印。未成年人繼承人配偶及其血親,受遺贈人和共證人等,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後遺囑可以撤回前遺囑。
  4. 夫其財產分婚前和婚後,而夫妻一方之財產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如一方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510
2011年1月1日
作者: 蘇家宏 、 周依潔、伊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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