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日治時代台灣地主資本累積研究~峰林澄堂系(博碩士論文)
找土地相關的書籍,在舊書攤買到一堆土地論文刊物。感謝作者的研究,透過這篇論文,意外讓我透視早期農業社會的資本累積方式。

「心得:找土地相關的書籍,在舊書攤買到一堆土地論文刊物。感謝作者的研究,透過這篇論文,意外讓我透視早期農業社會的資本累積方式。」

  • 找土地相關的書籍,在舊書攤買到一堆土地論文刊物。感謝作者的研究,透過這篇論文,意外讓我透視早期農業社會的資本累積方式。
  • 二戰後初期1953臺灣民營工業,以地主所經營的碾米場為主。殖民期台灣經濟,日本不得不強烈依賴農村,特別是地主資金更具有決定性,透過業佃的詐取關係以農村為蓄積資金的基盤。
  • 資本和土地所有連繫的經濟契機,而「商品流通」是資本主義和地主制的媒介,勞動力生產物貨幣商品流通。
  • 霧峰林家其開台祖先以林木買賣累積資本,亦建立以林姓家族為基礎的地方勢力,並時常運用武裝力量與鄰近大姓競爭田園產權和水力資源。
  • 張廣記家族以兼營資金借貸、土壟間、米穀買賣已及投資乾德商行手段,不斷擴充財富。
  • 龍井林家於十九世紀先做為大佃戶承租大量土地,轉租謀利後再轉為小租戶,並借公共性質的水利投資,兼負社會公務,進而取代大租戶的地位。
  • 中北部張士箱家族,抵台以開發佃權從事土地改良和經營水利灌溉系統致富的小租戶(田主)。
  • 岸裡社土目潘姓家族,為中部平埔族頭目,其經營地權訪漢人手法的租佃制度,從事土地開發和生產,建立社經地位,後因為大租價值遞減及入不敷出而家道中落。
  • 清末竹塹在地商人就由大量購買土地或積極參與土地拓墾活動,逐漸控制商品生產與運銷,出現許多地主型商人,並培養子弟科舉求功名,或靠捐納軍功取得仕紳地位;土地拓墾和商業發達,土地資本、傭工資本、高利貸資本轉換為新竹在地商業資本。
  • 乾隆中業汐止陳家渡台,理番社事務並經營土地事業,再透過資金借貸方式,採取緩慢穩健且多元化的策略,有效避開地理環境的限制開拓家族事業,後代子孫以功名晉仕紳。
  • 嘉義賴家,營商致富,五子登科,參與中法戰爭地方防禦工作。
  • 清代,第一類收租萬石以上:板橋林本源、施琅、施世榜、霧峰林家、斗六吳家、里港藍家;第二類一萬至一千:高氏家族、臺北林安泰、北埔金廣福、頭份陳家、竹北林家、新竹鄭家、新竹林家、清水楊家、基隆顏家、永靖陳家(餘三館)、永靖邱家、龍井林家、大溪李家、羅東陳輝煌家、張士箱家族、岸裡社潘家。
  • 總督府時代,北部茶商李春生、板橋林本源、中部樟腦林烈堂、林季商、南不堂商陳中和,開港後累積資本和貿易有關。
  • 日治初期台灣社會領導階層結構,資產均達1萬圓以上,甚至百萬,康雍乾嘉四朝崛起的權力家族76家,有63家到日治仍高居社會領導地位。有一說涂照彥以板橋林本源、霧峰林獻堂、高雄陳中和、鹿港辜家、基隆顏家,寫「五大族系資本」一書。
  • 永豐糖廠何傳、經建糖廠吳火施、成功糖廠林全福,為日資企業受雇經驗中興起的商人。
  • 北埔姜家,民國前的收入70~90%為租佃事業,偶有入不敷出,雖無法得知土地報酬率,但扣除理家費用後,其租佃事業是有盈餘的。
  • 1927年土地收益對地價比率如下:雙期水田7.1%、單期水田6.73%、普通旱田7.18%、茶園8.91%、1937年水田提升為7.98%。
  • 1927年前後,臺灣農民組織在全島普及,在各地煽動爭議,要求減免各項佃租給付。
  • 書面契約的普及,為日治時代租佃改善的第一步;已有歉收減免思維,致納田租荒廢土地得以解約,轉貸需地主認可,中途解約需賠償,土地改良地主需付部份獲全部費用(居然比現今房租涵蓋還多)。
  • 日治時代教唱業佃歌曲,以消除地主和佃農的對立,甚至促使地主設立愛佃設施,已使地主圖謀增進租佃地的地立,佃人安於農耕,愛地愛農;又或懇親會、慰安會;然,地主消極。保守估計,林澄堂於日治時代有292甲以上,又當時樟樹造林。
  • 1938年臺灣銀行調查,臺灣本島人資本有三成集中土地拓殖23.02%和土地家屋買賣8.07%,偏好房地產事業,該報告認為民族性使然,但佃耕地報酬率其「經濟理性」不容忽視。
  • 結論提到,林澄堂的資產構成與理財方式,以高報酬率的租佃事業(高於年定存)為主要資本累積基盤,再部份擴及風險較低的金融機構,同時輔以高報酬率的銀行股票為次要理財管道。是保守還是惰性?
  • (此研究文未指出地主最重要的理財關鍵模式:土地為主末利經商;全文只見佃租多寡,未分析決策模式;仍可自行從表4-6大小佃農與帝糖之總契約佃租分析出1909~1930成長率)
 總契佃租年增年增率與首年較較首年成長
19098093.290000
19108107.4114.120.17%14.120.17%
19118108.350.940.01%15.060.19%
19129022.5914.1511.27%929.2111.48%
19137874.11-1148.39-12.73%-219.18-2.71%
19146306.85-1567.26-19.90%-1786.44-22.07%
19159900.633593.7856.98%1807.3422.33%
19169951.0750.440.51%1857.7822.95%
191711510.531559.4615.67%3417.2442.22%
191811596.2185.680.74%3502.9243.28%
191912333.61737.46.36%4240.3252.39%
192011745.92-587.69-4.76%3652.6345.13%
192112026.47280.552.39%3933.1848.60%
192210943.34-1083.13-9.01%2850.0535.21%
192312142.831199.4910.96%4049.5450.04%
192412000.21-142.62-1.17%3906.9248.27%
192512630.79630.585.25%4537.556.06%
192612332.04-298.75-2.37%4238.7552.37%
192713244.84912.87.40%5151.5563.65%
192813190.85-53.99-0.41%5097.5662.99%
192913413.52222.671.69%5320.2365.74%
193012580.9-832.62-6.21%4487.6155.45%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0226
民100年11月1日 
作者:張怡敏
相關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0226
台灣博碩士論文刊登出處:台灣/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 1 卷 第 2 期 /121-1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