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解書籍。
「心得:法律講解書籍。」
- 租貸,包含一切有形之物。兒子隱瞞父親將房子出租,父親得知不答應把房客趕出,房客只可向兒子求償,兒子應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 房東有修復漏水之責,於期限不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430條如置之不理可以提出訴訟。
- 民法的”應”是應該,”得”是ㄉㄟˇ可以的意思。
- 一定要簽訂書面房屋租約,以免變成不定期租約,租期屆滿要續租也要換約,租期滿就算無意續租也要請對方搬離或發存證信函;不定期租約承租人,幾乎同等無期限租約,房東噩夢。
- 申請支付命令只要數百元,受文者在20天內需聲明異議,否則可對名下財產申請查封拍賣,異議則進入調解或訴訟,倘債權人不願跑法院,則視同撤回(臺灣第一惡法)。
- 此書有談到,房屋租貸所有類型的契約,如何逐字逐條,相關細則如何定立。民法第二篇:債篇,應再讀,多讀。房貸轉貸要先弄清楚利率,和手續費開戶費是否划算。(轉貸後利息是否仍可折抵所得稅?現行做法,應去買下一間比較正確)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0404
1999年10月1日
作者: 吳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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