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法拍實戰手冊(增修版)
房地產法律界大前輩的個人著作。

「心得:房地產法律界大前輩的個人著作。」

  • 民78年底,在高房價與論的打壓下,政策干預打壓、治安惡化、投資環境低劣、企業出走、資金外流,台灣房地產市場在短短半年內平均有四成做又下挫幅度。
  • 分公司無權利能力,非權利主體,有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但無獨立財產。
  • 私立學校的不動產仍可為拍賣標的。
  • 應具有自耕能力者始可承受農地蓋有下四項:未實施區域計劃或都市計畫的田旱目土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的田旱地目土地、依區域計畫編定為農牧用土地、區域計畫未編定但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田旱地目土地。(2000年農發條例打亂此規劃)
  • 債務人因是出賣人,所以不能以投標應買人的身分,投標應買自己所出賣之物。
  • 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被拍賣時,夫亦可投標應買。
  • 外國人在我國設立的公司,仍為我國公司,可享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權利能力,而為權利主體。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0415
1996年10月
作者: 林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