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房地產相關書局都喜歡引用法律去解釋案例,因為太多人對相關法律一知半解,而近幾年則是透過履約保證和內政部規範契約,讓交易流程比較有保障,但還是糾紛一堆。
「心得:早期房地產相關書局都喜歡引用法律去解釋案例,因為太多人對相關法律一知半解,而近幾年則是透過履約保證和內政部規範契約,讓交易流程比較有保障,但還是糾紛一堆。」
1.民國78年12月2日的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就有候選人以高房價為話題藉以爭取選票,整本書籍敘寫呈現~問題>事件描述>解釋法律詞彙>法律解析>參考法條。
2.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超過20年。 租約到期須重新訂立租約或明文延租,以免變成不定期租賃。
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所以已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土地建築房屋,已構成無權占有,可以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雖逾15年未行使此權力,但此一權利依然存在,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定的適用。
4.投資海外不動產,要清楚是否和我國有不動產權利互惠。
5.高爾夫球會員證,球場大多以預托金制型態,不是物權僅是債權,可為一種投資工具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587
1990年2月16日
作者: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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