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牽涉很多的法律政策和社會結構,任何政策都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有誰會思考課本上的德政–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讓多少地主淪為赤貧戶,要隨時代改變自己做出選擇並主張權益,沒有永遠的。國土計畫後,相關土地利用法規應該有所不同。
此書認為台灣政府受新自由主義主導,居住權難抗所有權,主張學習南韓大量興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但當政府成為最大的包租公,又香港巴黎化了,社會宅等到天荒地老,而獨立就是繳得起房租給房東。」
1.憲法未把居住權利為基本條件之一?台灣的居住權利是基於財產權觀點,而居住問題五大根源~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規居住、遊民。
2.迫遷議題就是空間計畫議題,而非正規居住和遊民常頻繁被迫遷,以”改善”地區形象為名推升房價,去騷擾驅趕他們,其實台灣現有的都市計畫,早已超過可容納人口,2010全台空屋率19.4%,營建署統計都市計畫人口數已超出644萬人,2025人口負成長,但政府仍持續以開發科學園區工業區為名義,大舉徵收民地(2022因台商回流園區缺地,縣市政府更是大肆開發)。胡志強市長曾說,自80年代後,開發重劃區已成為台中財政重要收入,七期淨賺52億。
3.政府長期浮濫支出以及減稅,帶頭圈地以土地徵收作為平衡債務財政手段,以區段徵收而言,40~50%分配給原所有權人的抵價地,25~30%配餘地可供政府租售,反觀農地無法徵稅。
4.市地重劃(母法—平均地權法)~消除畸零不整之地,分公辦自辦。
a.公辦在地方政府公告期間,只有在重劃區內二分之一以上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達二分之一以上反對時才調處,計劃書公告30日即告確定,土地所有權人便被迫強制參與市地重劃,墳墓也被拆。
b.自辦流程~都市計畫前>籌備會>重劃會,採多數決邏輯,2017/7刪除7人改土地和人數均應超過十分之三,就能決定重劃區未來。
5.違建戶無法在都更後配回房屋,租戶或無房屋處份權者,更無權力。違建僅強調居住型態不合法,卻沒去探討造成不合法的歷史、制度原因,導致汙名化,聯合國闡述居住權特別指名要保障對象,往往來自於都市化過程中巨幅的人口移動成長,因都市住宅供給不足而落腳在不合法區。
6.台灣政府在”新自由主義”的治理邏輯下,行政部門常依循所有權向”非法”的非正規住居民提告,除拆屋還地還要給高額不當得利賠償(根據公告地價),和以往至少會發些搬遷補助的做法不同,此操作粗暴侵犯人們居住權,法律審理時只剩下赤裸裸地私法關係。~公有土地清理活化,會跑到國有公用土地和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署。(法國可以佔領空屋居住)
7.政府放任市場自由炒作房地產,遊民成社會底層背負道德批判汙名,遊民並不是好吃懶做,有8成是有工作~打零工舉牌出陣等非典型工作,但付不出最低租金住不起,聯合國報告指出,無家可歸與全球貧富與財產不平等加劇有直接關係。遊民控訴車站對面的高樓都沒人住,自己這輩子總是忙著幫別人蓋房卻無家可歸。(唉~1970以來政策思維改成新自由主義,市場至上冷血無比,能不讀書嗎?)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596
2016年4月
作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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