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偏向法律叢書。民法抵押權,法條一堆。
「心得:這本書偏向法律叢書。民法抵押權,法條一堆。」
- 如貸款人為禁治產人,銀行須自行查證。
-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權利存續時期間最多30年。繳不出貸款本息,導致房屋被銀行拍賣,除未繳交本金外,在拍賣前的利息也會加上去。
- 向銀行貸款時,所簽訂的”房屋無出租切決書”,僅為自我陳述,無詐欺偽造文書的問題
- 買法拍遇到假租約,須提確認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 出租的抵押物被查封,抵押申請法院對租金發扣押命令(或告房客不繳房租發存證信函,然後再強制執行趕房客。)。
- 不動產被法拍後,其價金分配,執行費用為第一優先(共益費用),再來房屋稅土增稅優先於抵押債權,再來才是地價稅和遺產稅。舊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後逾期未還本息,銀行與法院去查封時,舊屋已拆原地重建新屋,則抵押權已消滅,新房無抵押效力,法院若裁定亦無從執行。
- 變成要先將土地拍賣,再將地上物併付拍賣。
- 建築物拆除,若抵押權人同意借款人拆除抵押之房屋,房屋拆除後,依民法881條,抵押權即消滅,此舉為「拋棄擔保物權」。(法律漏洞,但銀行補救方法為要求借款人補足擔保品,或承諾改建後追加設定)而自己偷拆掉,頂多罰一萬,又吃銀行豆腐,欠錢免還。
- 房地產抵押於銀行,變成逾放屋之後,想代為求償前,務必要先約定”債權讓與”,沒講就幫別人還錢,白做工。
- 逾放屋代償,被法院查封期間,承受人仍可透過銀行移轉債權和抵押權,但要向法院陳述。公司經營不善,向法院申請重整,自然人無法清償債務,可向法院提起更生。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491
2011年9月
作者: 王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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