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早期房地產書籍,前輩在出版頁蓋上自己的印章以示慎重,內文漫談代銷建築估價合建租稅報酬,買賣貸款登記投資區位保險所有面向,應是一本教科書,後半本摘錄法律條文,對應現在的法規,就可發現有多少漏洞可鑽,因不合時宜被修補了。文中對買房的觀念和現在差不多,只是當初的讀者都有孫子了。僅列出台北高雄的資料數據。」
1.當時不動產純粹租賃業少之又少(應該是指有繳稅的,因為黑戶一堆),旅館業另採旅館業法令管理,地主會將地皮用長期出租的合建方式,躲避土地增值稅。購屋出租者,租金均未達到實質利率,且要報15%租賃所得稅,所以投資租賃者都期待房屋增值,或是本身有使用的機會和價值,市場上常有雙方低報租金避稅,甚至屋主害怕出租的現象。
2.代銷業是從經濟業演化而來,民國61年以前代銷業不能被普遍接受,因建商大多自己銷售,為使建商更有效經營,尤其在資金迴轉率方面獲得更多利益,另外消費投資者也因為代銷業者能提供更全面的市場行資訊,最後賦予不動產為”商品”概念,此時代銷未獲得法律地位。認為預售就像期貨。
3.不動產居間業boker不動產經紀人,更早之前買三賣二(買方3%賣方2%),成書時買賣雙方通常是1%甚至不足,美國6%法國3%。有分析自43年後台灣景氣循環和各國貨幣供給量,包含利率變化和總體經濟相關指標。
4.作者主張,早期未有儲蓄無以投資,在金融發達下信用可以提前獲得投資機會與投資效益性。房地產沒有完全相同的物件,較接近壟斷市場,價格形成是買賣雙方對價值的認定,外在因素~利率大幅升降、風險大幅波動、法令改變、通貨膨脹緊縮、人口大量增減、國民所得急速增加,資金異常鬆緊。
5.只因價格高,就被當時社會是為暴利事業,這種不正確的歧視觀念看待建築業,卻不探討不景氣時萎縮倒閉比其他行業快,融資受到歧視只好向民間高利借貸,以致成本高出一般產業(最終都轉嫁給消費者)。
6.附錄有民71年租賃契約範本(如附圖),真是簡單啊!從本書後半印一堆法令,做這認為要精通房地產,要熟悉土地建築法令、民法物權篇、土地登記相關、都市計劃區域計畫和山坡地相關條例(現在是國土計畫)、國有財產法(去國有財產局網站)、省市財產管理規則等……..家裡都有,讀不完。
山山沐榆感想筆記@568
民75年6月初版
作者: 郭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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